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少数地区特殊情况: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4%;另有少数地区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国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要求这些地区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