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生育报销
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实行限额管理,限额内据实结算,超限额部分个人自付,限额标准为:
顺产或不满32周早产,一级医疗机构72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840元;
剖宫产,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80元、三级医疗机构3280元;
怀孕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流产、引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
怀孕16周以下流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64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基金支付增加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