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场所、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
(一)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二)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封闭式景区等;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和室内农贸市场等;
(四)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场所,可以设置标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不受规定限制。
地方特产2023-10-19 13:32:44佚名
下列场所、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
(一)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二)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封闭式景区等;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和室内农贸市场等;
(四)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场所,可以设置标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不受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