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户籍的申请:
1.持有新乡市户籍的居民,在市域内非户籍地长期居住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以向当前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
2.在市域内非户籍地居住不满6个月的居民,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
3.在市域内非户籍地居住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但在当前乡镇(街道)居住不满6个月的居民,应向当前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
4.居住地或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低保申请后,按程序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比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函请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对象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应予以配合并在完成调查后,由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申请对象未在户籍地享受低保证明,由村(社区)出具申请对象家庭基本状况说明,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复函。户籍地村(社区)出具证明包括:申请对象离开村(社区)外出时间,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本人在村(社区)财产及耕地情况等。居住地村(社区)出具证明包括:入住时间,居住方式(租赁、自购、廉租、借住等),生活状况等。
(二) 省内非本市户籍的申请:
1.持有河南省户籍,在市域内长期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或近亲属为新乡市户籍且共同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以向当前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低保申请后,按程序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比对,并逐级上报市民政局,请示省民政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跨市协查,并函请户籍地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户籍地民政部门完成调查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申请对象未在户籍地享受低保证明,由村(社区)出具申请对象家庭基本状况说明,包括:离开村(社区)外出时间及原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本人在村(社区)财产及耕地情况等。
(三) 省外户籍的申请:
1.河南省以外户籍人员,配偶、或父母一方、或子女为新乡市户籍,且共同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可以向当前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
2.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低保申请后,按程序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比对,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请示省民政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跨省协查。申请对象本人应提供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未在户籍地享受低保证明,以及村(社区)出具的申请对象家庭基本状况说明,包括:离开村(社区)外出时间及原因,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本人在村(社区)财产及耕地情况等。
(四)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2023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5280元,城市居民月人均纯收入低于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