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工作安排】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1)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哺乳假时间安排】
(1)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
【假期待遇】
根据规定,哺乳假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