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不文明养狗处罚办法 扬州市养狗管理办法

地方特产2023-10-18 16:48:20佚名

扬州不文明养狗处罚办法 扬州市养狗管理办法

  扬州不文明养狗处罚办法

  一是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的;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在城区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文标签: ,五百元  ,二百元  ,拘留  ,五日  ,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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