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护照办理条件要求
一、首次办理条件
1、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
2、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换发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补发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四、加注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五、不予办理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①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② 无法证明身份的;
③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④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⑤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⑥ 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⑦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⑧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签发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