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控制。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1.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2.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3.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5.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6.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二)当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10%时,合作金融机构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暂停发放新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一)法律诉讼程序。企业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及时启动债务追索程序,同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合作金融机构书面确认无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本息时,应征询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后启动法律诉讼程序。
(二)债务追索。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后,合作金融机构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索,申请处置欠款企业的抵(质)押物。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以及诉讼费等追索费用(追索费用由合作金融机构据合作协议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如有剩余退还贷款企业,如有不足,由合作金融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按50%比例分摊偿还不足的追索费用及贷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代偿函;
(二)贷款借据及合同;
(三)贷款担保合同;
(四)法院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书、裁定书、调解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五)企业利息单复印件,还本付息记录清单,催收情况说明等贷款损失证据(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