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总年限期满退出相关操作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退出相关政策口径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含单位包租房源的入住对象)在本市市筹、区筹公租房累计承租或居住满6年后,各区住房保障机构不再受理续租准入资格申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市场化租金在公租房内过渡居住1年:
1、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不拥有产权住房(期房除外)及承租公有住房,且提出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过产权住房出售、赠与行为及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行为。
2、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间遵守租赁合同及公租房管理各项规定,信用记录良好。
3、申请人过渡期间须与本市范围内的公司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须符合相关规定。
二、申请按市场化租金过渡居住,应填写《过渡居住申请书》,在租赁总年限期满前4个月向公租房运营机构提交;同时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详见实施细则)。购买期房的申请人还应提交预售合同复印件。
三、运营机构结合房源供需等情况,审核同意申请人过渡居住,并经住房保障机构核查确认申请人住房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机构与申请人签订市场化住房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赁价格由运营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后按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合同到期经审核仍符合过渡居住申请条件的可续签1年;续签合同期满(即享受过渡居住2年后)必须退出该套住房,不得再次续签。
四、签订租赁合同时,运营机构可视情要求承租人提供履约担保人(本人工作单位或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对违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租人可选择自然人或所在企业进行担保,担保人须提供相关材料及支付担保金,内容详见实施细则。
五、承租人应自觉遵守租赁合同约定,按期腾退公租房。到期拒不腾退的,除依租赁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按照《加强本市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试行)》(沪建保障(2016)1214号)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信息。
注;本文信息来源于浦东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