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待遇保障类型 | 病种(具体到病种名称)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待遇 | 糖尿病 | 无 | 50% | 225元 |
高血压 | 无 | 50% | 375元 |
(1)以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为依托(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对保障对象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
(2)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分别享受相应待遇。
(3)保障对象一般就近选取一家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两病”门诊就医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将首诊医疗机构作为定点。
(4)“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仅限符合条件的患者本人享受,年度报销金额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年底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享受。
(5)保障对象有断保、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