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县上一年度城填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家庭;
4、无自有汽车。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申请人范围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申请家庭和个人申请类别根据主申请人身份认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