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待遇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缴费满16年可享受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