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通过签订省市互联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每月以转账方式自动划公积金账户中部分金额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在省级机关分中心的公积金贷款。
办理条件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根据资金情况适时调整)。
办理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提取额度
省市互联逐月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提取还贷金额为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的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月缴存额之和大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提取还贷金额为贷款的月还款额。
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
申请人配偶在省级机关分中心缴存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先申请人配偶后申请人、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原在省级机关分中心缴存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目前双方均转到南京中心本级缴存的,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在省级机关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后转到南京中心本级缴存,其配偶仍在省级机关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先申请人配偶后申请人,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每月12日之前签订协议的,当月开始执行协议,12日之后签订协议的,次月开始执行协议。公积金中心于每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延后2日),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