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
条件: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所需材料:
1、残疾人证。
2、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3、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如在异地办证,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4、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5、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残疾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