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的最后参保地就是户籍所在地,就在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最后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最后参保地缴费已满 10 年,则在最后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最后参保地缴费不满 10 年,则转回上一个累计缴费满 10 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则在户籍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 加发养老金
加发养老金每月最多不超过100元,加发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1)基础养老金按照中省市县四级财政分类承担。除中省财政承担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承担部分为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90%。
(2)各县(市、区)对领取待遇的高龄老人,全市统一增设三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
(3)70至79周岁每月加发10元,80至89周岁每月加发20元,90周岁及以上每月加发30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4)鼓励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全市统一每月加发10元,加发养老金每月最多不超过100元,加发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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