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对 象 | 证明材料 |
1 |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公安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适龄子女 | 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认定后出具的介绍信。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残疾军人证、残疾警察证和原籍区县民政局介绍信,公安英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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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长期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人员,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父母工作单位主管厅(局)介绍信。 |
3 | 按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 | 市人才办认定的相关证明。 |
4 | 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适龄子女 |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归国人员证明或教育部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营业执照等。 |
5 | 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 |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县以上政府相关证明。 |
6 | 长期患重病人员和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 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区县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残疾证。 |
7 | 我市接收的复转退伍军人的适龄子女 | 区县以上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证明材料,父母本人复转退伍证件。 |
8 | 华侨适龄子女 | 市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华侨与入学儿童少年关系证明、居住证明。 |
9 | 香港和澳门籍适龄儿童少年 | 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 |
10 | 台湾籍适龄儿童少年 | 西安市台办出具的证明,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 |
11 | 外国驻我外交人员或使领馆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有效外交身份证件及监护人与入学儿童少年的关系证明。 |
注:1、1—7类政策规定准入的学生除提供上表所列证件外,还需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同意学生流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材料、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我市居住证或我市居住证明或户口簿。
2、其他特殊情况由各区县、开发区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