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曲江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流程一览
一、医保报销
1、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累计住院(包括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住院起付标准、个人先自付部分和市外就医报销比例下降20%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只承担一个大病起付标准。
注:大病保险责任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责任范围保持一 致,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达到年度最支付限额时,大病保险不再支付。
2、普通居民
(1)起付标准:1.3万元(不含住院起付标准、个人先自付部分和市外就医报销比例下降20%的部分)。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0-3万元为65%; 3万元以上为75%。
3、特殊人群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起付标准:2600元。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统一为80%。
注:特殊人群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等。
二、报销地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联网“一站式”结算,在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直接报销,参保人无需另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