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慢性病高血压申报条件
“两病”认定标准
1.高血压认定标准
两次及以上在非同日静息状态下测得血压升高时,方可诊断高血压,即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
2.糖尿病认定标准
(1)具有典型糖尿病症状(烦渴多饮、多尿、多食,不明原因体重下降)
(2)随机血糖测定静脉血浆葡萄糖(mmol/l)≥11.1
(3)空腹血糖测定静脉血浆葡萄糖(mmol/l)≥7.0
(4)葡萄糖负荷后2小时血糖测定静脉血浆葡萄糖(mmol/l)≥11.1
符合(1)+(2)或(1)+(3)或(1)+(4)的可诊断为糖尿病。无典型糖尿病症状者,需改日复查确认。
(二)“两病”患者的认定工作由各旗县区具有心血管科和内分泌科的二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各旗县区认定机构应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的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作为“两病”的认定医师。
(三)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需要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两病”患者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有既往史的还可提供诊断证明、门诊就医手册、住院病历、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到参保所在旗县区的认定机构,由“认定医师”根据“两病”认定标准进行认定,符合标准的填写《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认定表》(一式两份),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再由认定机构医保部门根据《认定表》和患者本人相应检测报告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录入医保系统,参保患者享受“两病”待遇。《认定表》一份交于患者,另一份及诊断证明、相应检测报告等认定依据由认定机构留存备查。
(四)各旗县区以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为依托进行认定。各旗县区医保部门要对“两病”的认定建立台账,随时监督、监管辖区内“两病”患者的认定情况,高血压患者的认定人数需控制在本辖区参保人数的27.9%左右,糖尿病患者的认定人数需控制在本辖区参保人数的10.9%左右,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两病”认定情况形成报表报市医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