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5 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7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全面推行以后,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其“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
办理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办理流程:
申请携带有效证件及资料至政务中心税务窗口确认
登记实人认证办税
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
完成税务登记送达方式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