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计入信用档案: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损毁、破坏或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享受的住房租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