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起,太原市将大学生医保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覆盖太原市辖区内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所有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
校内医院就诊报销:
报销时以班级为单位,在《原始单据分类粘贴纸》上粘贴《门诊医药费统一收据》,填写一式两份《大学生门诊医药费报销登记表》,交校医院财务室审核后,即可报销校内医疗费用的80%。
参保学生在校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个人负担20%,出院时结算。
校外医院就诊报销:
1.参保学生在校外医院就诊时,必须通过校医院经治医生严格按照诊疗项目,开具《学生外诊报销凭证》。
2.诊疗项目在“医疗保险诊疗目录”中的,校医院报销60%的费用,其余所有费用由参保学生自理。
3.参保学生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可持《太原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直接就诊,住院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结算。
异地住院报销:
参保学生假期在生源地住院治疗,出院后,须携带《太原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首页复印件、住院结算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诊断建议书、费用总明细、身份证复印件、放假就医证明、医院等级证明、开户名为学生本人的晋商银行卡复印件,到医保科办理报销手续。
发生以下情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假期回原籍期间、外地实习期间、急诊除外);
2.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3.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医疗费用;
4.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
5.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药品费用;
6.在国外或港、澳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8.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