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烟台市物业收费标准 烟台市物业收费标准2020

地方特产2023-06-21 13:21:18未知

2023烟台市物业收费标准 烟台市物业收费标准2020

  关于重新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 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 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17 号)《关于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举措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物字〔2020〕8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将烟台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公共 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 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 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 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烟台市市区有关政府指导价收费 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见附 件)。收费标准按月计费的,应当以物业交付之日起至次月同日(不含)止,以此推算计费。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减收、减免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 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 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 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不低 于 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三)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前期物业公共服 务费(实际执行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按从低原则确认)自空置 之日起减收 40%。住宅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 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确认。

  (四)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交付后超过一个 月未停放机动车的,按月免收停车服务费。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 起止时间,车位使用人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 经双方确认。

  (五)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 管理的, 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 其中对人员的出入证(卡)每户免费配备不得少于 4 张,家庭成 员不足 4 人的按实际人数配备。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 适当收取工本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 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 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

  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 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可按 4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二)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 放时间在 2 小时以内的不收费, 超出 2 小时的部分, 可适当收费。 实行计时收费,超出 2 小时部分每小时收费 1 元(不足 1 小时的 按 1 小时计算),连续停放的,每 24 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 10 元。实行计次收费, 超出 2 小时的, 白天(7 时至 19 时) 、夜间(19 时至次日 7 时)分别每次收费 2 元。

  (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 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 并承担清运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 不得收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后,物业服务 企业不得额外收取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等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物业服 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烟价〔2018〕108 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物业费收费标准:

  烟台市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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