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十五日内,携犬到县公安局指定地点,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养犬信息初始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
(一)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需提交养犬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住(居)所相关材料,犬只免疫证,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二)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需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证件、联系方式,管养犬只人员身份证件,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犬只免疫证。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犬只免疫证,携犬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年度登记。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犬只免疫证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补办或补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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