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五)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六)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前款规定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照救助标准高的予以救助。
报销标准
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的60%给予资助。
限额具体如下: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万元;
(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万元;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4万元。
起付标准:
(一)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标准;
(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确定;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
住院费用救助比例: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0%;
(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5%;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我市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比例提高 10%。
慢特病长期门诊治疗救助比例:
(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70%;
(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
慢性病种类按照我市医保政策的门诊慢性病范围执行;重特大疾病按照我市医保政策的门诊特殊治疗范围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每年申请1次,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患者本人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计入医疗救助范围。
报销流程
证件: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
核实:定点医疗机构核准救助对象身份后,与救助对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结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后,根据救助对象对应的类别和救助标准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只需结清其余个人应承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