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具体而言,将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轻型牵引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划分为汽车类驾驶证,将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划分为摩托车类驾驶证。
一、实习期上高速行驶相关规定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驾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二、实习期交通违法记分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三、实习期要使用统一实习标志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四、实习期不得驾驶特殊车型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五、实习期满无需换证
按照驾驶证上标注的有效期止的时间换领新驾驶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