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个人原因辞职中断社保的,不能补缴;用人单位职工因单位整体欠费、调转、应缴未缴等原因造成欠费的,可以补交。
一、社保费欠费补缴
申请条件:
参保企业及职工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对欠费进行补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已于2020年11月划转税务部门)。
办理材料:
参保企业整体清欠不需材料;特殊情况下清欠部分职工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提交书面报告。
二、社保断缴补缴申报
申请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其他符合补缴的情形,应依法依规进行补缴。
办理材料:
1.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编人员断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提供:
(1)《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原件1份;
(2)《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1份;
(3)调令或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4)具有工资审批职责部门核定的工资表,复印件1份。
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清算少缴漏缴的,只需提供申报表和单位说明。
2.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断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提供:
(1)《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原件1份;
(2)《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1份;
(3)职工人事档案(含劳动合同)材料,验原件;
(4)如有补缴时间段内工资发放相关材料,需提供相关材料,验原件;
(5)如经法院、仲裁院、劳动监察机构或稽核部门认定补缴的,需提供相应的文书,验原件;
(6)如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提供:
(1)《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申报表》,原件1份;
(2)退休批文,复印件1份。
4.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提供:
(1)《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申报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单位申报的,提供复印件1份;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验原件;
(3)如有人事档案的,需提供人事档案,验原件。
5.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提供:
(1)《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伍安置材料,复印件;
(4)参保缴费证明,原件1份;
(5)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正式入编材料,复印件1份。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