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地方特产2023-09-27 13:14:09未知

《兰州新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兰州新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新区供用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稳定,提高供热服务质量,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及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兰州新区供热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属地负责、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居住区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产业园区根据实际灵活采用综合供热模式。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探索综合能源供应模式,推行供热系统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实行节能改造和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低能耗供热和计量用热提高供热效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新区供用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区供用热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承担重大事项协调工作。

  各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所属园区供用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运行监督管理、日常供用热管理及信访投诉受理等具体工作,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协助配合做好本区域供用热管理工作。新区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新区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新区民政部门负责新区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区供热价格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供热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热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新区经发、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各有关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区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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