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一. 医疗救助标准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参保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严格执行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医用耗材、诊疗项目、转院转诊和异地备案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建立筹资与待遇联动调整机制。
(一)资助参保。按照当年全省明确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年度定额资助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
自然年度内动态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纳入下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
(二)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含购药)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患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长期门诊治疗费用,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100%比例救助,不设年度救助封顶线。
2.患慢性病需门诊长期服药。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5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6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3000元。三类救助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2000元。
3.患重特大疾病长期门诊治疗(含购药)。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1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6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7000元。三类救助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5000元。
4.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度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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