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参保人去世居民养老注销材料一览
一、办理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3、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4、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二、一次性待遇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同时还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可领取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