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2015〕4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具体内容调整为:
1.女职工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到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
5.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6.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其他规定不变。
新调整个别条款有关待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