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等文件规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国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东省的参保人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中国户籍人员
(一)广东省户籍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广东省户籍人员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
港澳台居民
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