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纪念馆、城市展览馆等,
(三)宾馆、商场、餐饮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五)公共交通工具;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养犬人居住场所内饲养,不得占用楼顶、楼道等共有部分: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拴养或者圈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
(二)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三)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五)犬只死亡后,将犬尸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乱弃犬只尸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