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居住登记指南
一、办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7 日以上的, 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二、办理材料
公民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三)居住地住址材料:
1.自有(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购房合同;
2.租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材料;
3.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读学校等宿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住宿材料;
4.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由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属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证时间未超过2年的,可以通过公安的内部系统获取)。
三、办理时限
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当场办结,并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福建省居住登记凭证》。
四、注意事项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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