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除范围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注意:“住房租金”与“住房贷款利息”这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二、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它城市:每月可扣除1500元;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1100元;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人口的城市,每月可扣除800元。
三、扣除方式
1、纳税人未婚的: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已婚且:①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承租人扣除;②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按规定分别扣除。
四、扣除时间
1、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温馨提醒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