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基金住院、门诊支付设立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例。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1.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含)。
2.年度限额及支付比例。在职职工45岁以下、45岁(含)以上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2000元、3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3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3.参保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从办理之日次月起,为其变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年龄段发生变化,次年起为其变更统筹基金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