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二、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2、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1)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
(2)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3)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4)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劳动合同。
(5)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
三、办理流程
(1)对于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会进行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证。
(2)到派出所现场领证时,应当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现场核实无误后,复印件交由派出所留存,并对证件激活发放。
注:当地派出所一般受理时间为周一到周六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受理急办和预约。(具体时间需致电当地派出所咨询)
四、办理费用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
换领补领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