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政策
1.A 类人才〔含在我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B 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 50%,最高 100 万元;C 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 50%,最高 70 万元;D 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 50%,最高 40 万元。
购房补贴分 3 年发放,核准首年发放核准总额的 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发放核准总额的 30%。
2.博士、硕士研究生补贴一次性发放,标准分别为 15 万元、10 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发放条件的,可分别享受,但享受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
3.人才购房补贴只可享受 1 次。已享受我市其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政策。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核发的租赁住房补贴的,可申请购房补贴,但需扣减已享受金额,同时终止发放未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