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生的孩子在办理国内的入户登记时,要满足入境部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就可以办理
一、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外所生小孩,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登记入户。
二、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国外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使领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供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的《结婚证》(国外登记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6、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 (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三、办理地点及时限
1、婚生生育的,父或母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及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离婚或非婚生育,由抚养权方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及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3、年满18周岁以上小孩,父或母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及审核审批,县级公安局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注意事项
1、户口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到法定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再携带鉴定证明及相关材料到英德市妇女儿童保健院(城北院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原则上应随父姓或随母姓,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4、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5、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