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的要求是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即可领取养老金。
一、领取条件
①年满60周岁。
②累计缴费满15年。
③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二、其他情况
对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情形,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虽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但仍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养老金金额
①定期待遇。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190元/月,在此基础上,我市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的高龄加发分二个年龄段:65-79周岁的,加发5元/月,达到195元/月;80周岁以上的,加发10元/月,达到20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
②一次性待遇。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可领取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即1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