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随广州市户籍的父(或母)入户的国(境)内出生子女。
审核申办报告、申办人的身份证件、入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父或母一方的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一方为广州市户籍,在国外出生未取得国(境)外身份的子女。
审核申办报告、申办人的身份证件、入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父或母一方的结婚证、小孩出生证、广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户口通知》。
③父母一方为广州市户籍,在港澳台地区出生未取得港澳台地区身份的子女。
审核小孩入境身份证件、申办人的身份证件、入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父或母一方的结婚证、小孩出生证。
此外:
1.属入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还需审核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属入公共集体户的无需审核。
2.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名确认子女登记民族成份。广州市户籍人员与国(境)外人员生育的小孩,其民族应随广州市户籍人员一方登记。
3.出生证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需审核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材料。
4.父母离婚的,须随抚养一方入户,审核入户方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生效书。随非抚养方入户的,需审核父母双方协议公证书或父母双方到场签名声明同意。
5.属非婚生育的,申办人填报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审核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6.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还需审核该方的护照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7.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需审核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