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公租房申请须知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最低收入标准的。
(二)申请人非贡江镇城镇常住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能够提供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最低收入标准的。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户口簿复印件;
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
①在私有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
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
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
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原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
①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
②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的房屋权属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资产证明:
①在私有企业工作的,除提供由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外,还必须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及近3个月工资存折(卡)流水明细复印件;
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④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原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原件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6、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