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第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仅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满30周岁的未婚子女,且共同居住生活。
离异、丧偶不带子女,年满30周岁未婚的单身居民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第三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县城镇户籍,并在县城区工作或居住;
(二)在县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60%;
(四)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下列住房的面积应当认定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面积:
(一)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
(二)已办理预(现)售备案登记的住房;
(三)已签订征收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四)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第五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县城镇户籍或县城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5周年;
(三)在县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四)本人及父母在县城区无私有房产。
第六条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县城区范围内;
(二)主申请人持有县城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三)主申请人在县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周年以上;
(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无私有房产;
(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60%;
(六)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