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察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限养区内的重要仓库、仓储企业等确因特殊需要饲养警卫(守护)犬,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单位所在限养区属市人民政府行政所在地的,应报经市公安机关批准。
单位饲养警卫(守护)犬,应确定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经常管理,并须经公安机关进行培训,建立健全犬只管理制度。警卫(守护)犬需要在守护区巡逻时,须由管理人员牵犬同行,防止犬伤及无辜。
限养区内的科研、文艺演出单位饲养科研犬、演艺犬,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限养区属市人民政府行政所在地的,应报经市公安机关备案。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固定的住所,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设施,能保持饲养活动场所卫生,不侵扰邻居正常活动。
(四)每年到现住址所在地动物疫病防控部门规定地点为所养犬免疫、检测,取得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发给的犬只免疫证明标志和检测证明。
(五)符合养犬的其他规定。
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或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注销: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相关证明。
限养区准许养犬的区域及其场所:
(一)个人饲养观赏犬的区域及场所,限制拴(圈)养于犬主户籍所在的户(宅)内。
(二)单位饲养的警卫(守护)犬限制拴(圈)养于本单位划定的守护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