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起需迁入新乡市城区、城镇的人员,持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向居住地所在派出所申请入户,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同迁入。
一、户口迁入所需证明材料:
(一)在居民家庭户入户的,应征得该居民家庭户户主同意,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户主同意入户声明,到该户口所属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无法入户居民家庭户的,可以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申请入户集体户口。
(三)在本人提供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在自主产权房屋入户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完税凭证(小产权房提供收费依据),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2.在购买的二手房入户的,应提供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卖方还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供双方买卖合同。如属单位集资房,应提供集资合同或协议。
3.在自建房入户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
4.在房改房入户的,通过房改购买的共有住房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5.在廉租房和公租房入户的,应提供市保障房服务中心的租赁协议或合同。
6.在租赁私有房屋入户的,应提供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材料。
以上合法稳定住所非本人所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主居民身份证和同意入户声明。
二、集体户口的设立条件、方式和入户人员范围
(一)设立条件:
各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分局根据实际需要,以社区居(村)委会为单位,设立公共地址的集体户口。集体户口要由该社区居(村)委会指定专人管理。
(二)设立方式:各集体户口以社区居(村)委会所在地的门牌号码为集体户口的大号,后加入顺序号。其中:个人迁入的统一编为1号;家庭整体或部分迁入的,统一编为2号,并按落户时间顺序列为附号,同时为群众发放户口簿。
如:A分局B社区的地址为卫滨区同乐巷66号,则该社区集体户口地址为:卫滨区同乐巷66号B社区1号、2号附X号。
(三)入户人员范围:
1.符合户口迁入,但无落户地址的人员,可落入居住地所属的集体户口。
2.房屋出售后原房主无其它迁移地址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入原房屋所属的集体户口。
3.历史遗留的空挂户人员,长期不在本市居住,但无法将户口迁走的,由本人或户主申请,可将户口迁移至该户所属的集体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