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参保人员在唐山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意外伤害)发生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采用乙类诊疗项目须先行自付10%,乙类药品须先行自付5%;其余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
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5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900元。
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在上述规定基础上每次降低100元,直至为零。
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中医医院住院使用“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起付标准在同级基础上下浮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