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10号,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增加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有其增加的假期;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六)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