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不调整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暂不调整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仍按照2021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1463元执行。
来源: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拓展:关于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执行时间
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二、适用区域
石家庄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
三、实施对象
(一)按8%费率缴纳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按8%费率缴纳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政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