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之内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5倍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