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费用报销规则
参保人应在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因自身疾病、妊娠并发症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符合临床需求的,可以变更一次。产前检查有关情形报销规则如下:
(一)参保人在选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产前检查,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100%,不设支付限额;参保人孕期内有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其选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或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后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从选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为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含产前检查选定医院)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支付限额需累计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额度,最高不超过3500元/例;参保人在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含产前检查选定医院)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例。
(三)参保人全程孕期以不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方式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例。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布市内可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明确经办流程。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生育保险产前检查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做好产前检查登记、费用联网结算等工作,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规定导致参保人不能报销的,按协议规定进行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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