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机动车转入登记
一、办理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以及未将该车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完毕的不予以办理: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规定第九条以下几项规定情形的: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办理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6、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查验岗提并查验车辆;
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转入档案及资料;
第三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第四步: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第五步: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四、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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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